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制度,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为补充。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市民政部门负责会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会同统计、房地等部门组织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各城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城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及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各城区房地部门负责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城区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2年以上的;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四)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五)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 (七)未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私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 (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标准执行(含原住房建筑面积)。 (三)租赁补贴的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太原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太原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太原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家庭申请资料一并报城区民政部门。 (四)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城区房地部门在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入户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所有条件的家庭,由城区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区民政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城区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民政部门申诉。 (六)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保障计划,综合考虑已登记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租金核减家庭名单、轮候顺序和拟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初选名单。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七)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全部资料及登记结果、保障方式,报市房地、民政部门备案。 (八)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 (九)对以往年度的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房地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复核,对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太原市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房屋租赁合同》或《太原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从复核完毕之日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条 确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报市房地局和市民政局备案后,与出租人签定统一格式的《太原市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城区民政部门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办理银行专户,保障对象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银行存折,按季度到所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满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享受城市低保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廉租住房房源。 (二)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在城区上报的初选名单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其发出《实物配租通知书》。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签订《太原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入住通知书》。 (四)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按政府核定的成本价,应当由政府回购。对改造、建设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优先实施实物配租。被拆迁人与项目业主单位签定拆迁安置协议时,应当明确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地局下达租金核减通知,到房管所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报城区民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城区房地部门要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已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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